成都市建设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黑名单”制度
2018-11-21 09:40:44 点击:
成建委〔2018〕719号 |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安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黑名单”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运维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建设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运维单位在提供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和制约惩戒,并向社会公告其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从事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或运维单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备供应、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 经认定存在传输虚假扬尘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 提供虚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或由省级以上的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报告的; (三) 设备维保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PM10日均值)低于国控点或环保标准仪器采集数据40%的设备台数占本单位当月设备总数比例大于5%的; (四) 每月5%以上的本单位设备在扬尘在线监测平台的累计离线率大于15%(含)的; (五)设备维保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PM10日均值)低于国控点或环保标准仪器采集数据20%的设备台数占本单位当月设备总数比例大于5%的; (六)未及时签定运维合同的,未正确报送设备信息(安装经纬度,设备ID号等),设备安装到位后未按要求及时传输监测数据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通过线上核查,推送信息至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后,对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记录单位名称、案由、严重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填写《成都市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信息报审表》(见附件),报告市建委。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市建委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市建委应予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通报、公告。被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建委在建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对外公告。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完成了违规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市建委提出解除申请,经市建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组织验收合格的,在“黑名单”管理期届满时,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建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对外公告。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期限届满后,其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第六条 “黑名单”监管措施及期限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黑名单”监管措施 “黑名单”管理期间,对发生第四条第一至四款的扬尘监控设备供应、运维单位实施市场禁入,市场禁入期间设备供应、运维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原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召回,并继续做好原设备的运营维保工作。对发生第四条第五、六款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单位及设备检查抽查频次。 (二)“黑名单”管理期限。对发生第四条第一、二款的扬尘监控设备供应、运维单位“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对发生第四条第三至六款的“黑名单”管理期限为半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